中央匯金債、熊貓債等是否屬于標債資產?央行回應
來源: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3日電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市場機構關注的部分債權類資產,如在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的政金債、鐵道債、中央匯金債、熊貓債等品種,屬于《認定規則》中所列固定收益證券的細分品種,屬于標債資產。
標債資產認定的范圍是怎樣的?
《認定規則》第一條已明確為標債資產的各類債權類資產,無需進行標債資產認定;《認定規則》發布后新增的其他各類債權類資產,均可按相關程序進行標債資產認定;若通過標債資產認定,資管產品可投資該類標債資產以置換存量的非標資產。
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認定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及有關規定對相關債權類資產進行認定。后續,人民銀行將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動態公布通過認定的債權類資產名單。
如何理解交易市場與申請標債資產認定的基礎設施機構的關系?
《指導意見》中明確的五項具體條件中包括了“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其中,交易市場是一個綜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參與者以及金融產品工具等共同組成的集合。
具體來說,如果某類債權類資產通過標債資產認定,提出申請的基礎設施機構將成為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也需要遵循債券市場的法規制度。
如何理解《認定規則》中的過渡期安排?
在《指導意見》過渡期內,對于《認定規則》發布前存量的“未被納入本規則發布前金融監管部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統計范圍的資產”,可豁免非標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對于發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
市場機構關注的部分資產是否屬于標債資產?
《認定規則》將標債資產定義為“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并列舉了部分標債資產。市場機構關注的部分債權類資產,如在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的政金債、鐵道債、中央匯金債、熊貓債等品種,屬于《認定規則》中所列固定收益證券的細分品種,屬于標債資產;對永續債、可轉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發行機構會計歸屬等明確其資產屬性為債權的,屬于標債資產,資產屬性不屬于債權的,維持現行監管要求不變,且不按照《指導意見》有關非標資產監管要求處理。
此外,考慮到其他固定收益類公募資管產品在投資范圍、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規范性等方面,與固定收益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認定規則》僅將后者納入標債資產,這也與《指導意見》精神保持了一致。
如何理解《認定規則》中的非標資產除外類別?
《認定規則》將非標資產界定為不符合前三條所列條件的債權類資產,但“存款(包括大額存單)以及債券逆回購、同業拆借等形成的資產”除外,主要考慮是,上述資產既不符合標債資產認定標準,也不符合原先非標資產特征,不宜簡單列為標債資產或非標資產。鑒于金融監管部門對這類資產已有較為系統、嚴格的監管規定,并且這類資產也不是《指導意見》規范的主要目標,故納入非標資產除外類別,維持現行監管要求不變,不按照《指導意見》有關非標資產監管要求處理。
后續,除上述已明確為除外類別的資產之外,其他債權類資產若不符合標債資產的五項具體認定標準,均應屬于非標資產。(中新經緯APP)